松山湖望野博物馆文物藏品

征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东莞市松山湖望野博物馆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为丰富文物藏品,不断扩大博物馆的物质基础,提高陈列、科研水平为目的而开展工作的。办理有关文物的捐赠、收购、接收、移交等诸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以及望野博物馆的藏品保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根据本馆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配合领导、专家确定文物征集范围、重点和标准。制定征集工作计划,并注重征集那些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系统性的文物。

第二章 征集范围

  • 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实物;  
  •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 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本馆展示内容的重要见证物; 
  •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藏品、标本。 

第三章 征集形式

  • 接受社会捐赠。捐赠文物经省鉴定中心专家鉴定无误后,颁发捐赠证书。对有偿捐赠者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捐赠奖金数额与捐赠者进行协商确定;捐赠奖金的数额,必须由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市场调查确定,并出具报告说明该金额的合理性。 
  • 接收考古发掘的移交文物。 
  • 接收地市博物馆、文管所的调拨文物。 
  • 对持有方自愿出售的文物,经省鉴定中心专家鉴定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并签订《征集购买协议》;收购价格,必须由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市场调查确定,并出具报告说明该价格的合理性。 
  • 有选择地参加拍卖会,通过竞拍方式征集馆藏所需文物;竞拍价格,必须由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市场调查确定,并出具报告说明该价格的合理性。 
  • 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 
  • 对于重大历史事件产生的具有纪念意义的文物,组织三人(含)以上征集小组成员进行现场采集。 
  • 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及参与甄选、鉴定工作的专家组,对拟收藏的文物,须根据文物征集范围进行严格把关,不符合入藏标准者不予入藏。

第四章 征集程序

  • 每年年初,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馆藏文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本年度征集经费状况,对本年度征集方向和内容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并负责实施。每年年底,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总结,提交专家组,并将相关材料(含已征集的文物清单等)建立档案。 
  • 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在进行征集之前,对拟征集对象进行初步筛选,可纳入征集范围者,按要求如实填写望野博物馆文物征集表》。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将拟征集的文物信息提交专家组,由专家组组织成员进行征集前的评估,出具意见确认其收藏价值后方可实施征集。 
  • 对个人(团体)自愿捐赠文物,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报请专家组,由专家组三名(含)以上专家对其进行甄选、鉴定并拟具鉴定意见,达成共识后方可进入征集程序。文物交接时,交接双方须同时在接收清单上签字。捐赠者有义务配合提供捐赠藏品的背景资料,并填写《望野博物馆捐赠物品接收单》。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将搜集到的有关藏品的所有资料交予保管研究部登记存档。保管研究部根据我馆相关规定办理接收、入馆手续。 
  • 对于以收购形式征集文物,由专家组请省文物鉴定中心三名(含)以上专家对其进行鉴定并拟具鉴定意见。确定收购个人(团体)的文物时,需填写《望野博物馆藏品征集表》,并签订协议。协议交由博物馆法律顾问审定后,由交接双方签字生效。文物交接时,交接双方须同时在接收清单上签字。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最终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文物征集报告》、《文物征集信息表》《藏品入库清单》等相关凭证,完成财务报账手续。
  • 文物征集工作人员应对所征集文物做好认真、详细的记录,其记录规则如下:

①文物出售人、捐献人、移交单位及经办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②出售人、捐献人索要价格。

③文物出土地点及流传经过。

④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真伪、名称、时代、级别、用途、可支付金额数、是否入藏等项目。

⑤文物的尺寸、重量、质地、及完残情况,经办人及日期。

第五章 征集方式

  • 无偿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将其收藏无偿捐赠博物馆,凡符合馆藏标准且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均将颁发捐赠证书。 
  • 有偿征集:对愿意有偿转让其收藏的,经专家鉴定符合馆藏标准的,予以有偿征集。 
  • 借用:因展览需要又不愿转让的集体或个人藏品,可经双方协商后采取借展的方式合作。 

第六章 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规则

  • 积极、热情的参与、接洽征集文物事宜,宣传国家有关文物的政策和法规。
  • 外出征集文物时,需二人以上。
  • 文物移交时,必须认真仔细的点交。
  • 努力学习文物知识,提高自己的鉴定水平。
  • 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多种渠道征集重要文物。

第七章 文物征集库房工作制度

文物库房三为暂存性库房,主要存放待入藏及经鉴定暂不入库的文物,或其他暂存性文物。其规定如下:

(1)凡需入库存放的文物,须经馆领导及部主任批准方可入库。

(2)入库人员均须经馆领导、部主任批准同意。

(3)工作人员入库时一律填写入库手续。

(4)出入库文物,一律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做到核对、点交清楚。

库房设专人负责。

(5)注意库房内安全设施,注意防盗、防火、防水、防电、防虫。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八章 文物移交规则

  • 办理文物移交时,接收方和移交方应逐项认真的填写移交单,然后凭单逐件点交文物。
  • 移交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档,一份留存保管研究部。

第九章 流水帐的使用规则

流水帐为文物的管理帐,不作为财产帐。其使用规则如下:

(一)流水帐是从二零一九年 月标起,年 月使用。

(二)流水帐所设栏目包括:编号(流水帐号、年份号)、时代、名称、数量、来源(捐赠单位、个人地址等)、价格、(人民币大写)、入馆日期、经手人等,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三)流水帐填写进入本馆库房的所有文物。

(四)流水帐设专人填写、保管。

(五)本帐目为公文档案,不得遗失、损坏。作废时申报办公室、馆领导批准。

第十章 附则

一)本细则解释权归藏品管理部。

(二)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松山湖望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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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6-0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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