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松山湖望野博物馆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松山湖望野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不断提高我馆业务管理、陈列水平、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实行学术、研究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科学决策,依据国家文物局《博物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立东莞市松山湖望野博物馆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研究工作的决策、管理机构。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领域权威、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馆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由5人组成。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制定研究、学术课题计划:掌握馆各时代、学科和业务业务的科研情况,对研究工作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预测。审议本馆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学术研究计划。提出学术研究课题计划,向馆务会议提交各学科的科研课题组建方案以及各科研课题组负责人的具体意见。

第八条 组织学术研究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学术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及馆内外学术课题的申报。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学术讲座。

第九条 编辑出版馆刊、论著、不定期出版学术方面的著作。

第十条 审议业务人员的研究成果、学术成果:考核业务人员的研究成果,听取业务人员汇报本年度研究成果和课题项目进展情况。评选馆内优秀研究成果,对学术研究成果及陈列方案实行定期评奖,每两年举行一次。并积极参与上级有关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各类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向馆务会议提交学术研究经费使用具体意见,以及对本馆提供经费出版的各种书刊进行评审和论证。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文物鉴定、学术等咨询服务。促进与其他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十三条 博物馆学术事项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博物馆发布实施。

 

  • 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 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五条 义务

(一)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学术、研究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举行。会议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

第二十一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东莞市松山湖望野博物馆

                               0二三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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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6-0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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